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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组织的“非营利性”如何理解?济宁社会组织注册代办!时间:2026-06-24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八十七条及民政部规定,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,核心是 "目的非营利 + 利润不分配",而非 "不能盈利",这是很多举办者最容易误解的地方。
非营利性的三大核心内涵:一是成立目的非营利,必须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,不得将获取利润作为组织存在的根本目标;二是利润不分配,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,经营结余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自身发展;三是剩余财产不私分,社会组织注销时,剩余财产必须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其他社会组织,用于公益目的,不得由出资人收回。 重要澄清:非营利≠不能盈利。法律允许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服务、收取会费、开展投资等方式获取收入甚至盈利,这是其实现自我造血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。关键在于盈利必须全部用于公益事业,不能变相分红。 在山东,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(民办非企业单位)三大类,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。山东众米财税集团可提供社会组织注册、年检、财务审计等全程代办服务,帮助举办者准确把握非营利性要求,合规开展业务。 |
